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 96年03月13日)
第 8 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