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 107年03月14日)
第 10 條
機關辦理實地勘查後,應依廠商應徵文件及勘查紀錄,就房地情況、交通情形、環境衛生、價格、發展潛力、有無現存或潛在糾紛或效益分析等,認定適合需要者。

前項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