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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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方案實施辦法
( 91年06月19日)
第 8 條
得標廠商未能依投標時提出之替代方案履約,或履行替代方案有第六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廠商願以替代方案之標價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主方案履約,且原決標係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
前項改依主方案履約者,其履約期限之計算,應自原替代方案開始履約日起算,且不得扣除履行替代方案所費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