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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年08月28日)
第 16 條
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其餘按月或分期支付。但各次付款金額及條件應予訂明。

前項預付一部分者,以不逾契約總額或預估給付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