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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 109年09月09日)
第 27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

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
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

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