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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 109年09月09日)
第 28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