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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 109年09月09日)
第 2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訂定建造費用之費率級距及各級費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服務項目屬附表所載不包括者,其費用不含於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範圍,應單獨列項供廠商報價,或參考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估算結果,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固定費用。

前項建造費用,指經機關核定之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不包括規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增減之。其費用之計算由雙方協議依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