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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 109年09月09日)
第 31 條
服務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另加:
一、於設計核准後須變更者。
二、超出技術服務契約或工程契約規定施工期限所需增加之監造、專案管理及相關費用。
三、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招標之服務費用。
四、超過契約內容之設計報告製圖、送審、審圖等相關費用。

前項各款另加之費用,得按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或與廠商另行議定。

第一項各款另加之費用,以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且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