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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 三 章 計費方法 ( 109年09月09日)
第 32 條
機關委託辦理之技術服務,係在部分完成之狀態下由廠商接辦時,其所餘未完成部分之服務費用,除依第二十五條所定方式之一計算外,並應加計檢討已完成部分所需費用。但以經機關審查同意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