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可行性研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計畫概要之研擬。
二、初步踏勘及現況調查。
三、研究工址相關範圍既有地形圖、測量、地質、土壤、水文氣象、材料等資料蒐集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四、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調查及研究。
五、計畫需求調查及分析。
六、計畫相關資料之分析、整理及評估。
七、方案研擬及比較評估。
八、計畫成本之初估及經濟效益評估。
九、財務之分析及建議。
十、風險及不定性分析。
十一、經營管理方式之研究。
十二、初步運輸及交通衝擊評估。
十三、可行性報告及建議。
十四、其他與可行性研究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