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勘察工程基地。
二、繪製工程基地位置圖。
三、可行性研究結果之檢討及建議。
四、測量、地質調查、鑽探及試驗、土壤調查及試驗、水文氣象觀測及調查、材料調查及試驗、模型試驗及其他調查、試驗或勘測。
五、計畫相關資料之補充、分析及評估。
六、運輸規劃。
七、製作規劃圖說。如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及具代表性之剖面圖等草案構想。
八、製作工程計畫書。如設計準則、規範等級說明、構造物型式及施工法(含特殊構造物方案及比較)、材料種類、結構及設備系統概要說明、構造物耐震及防蝕對策、營建土石方處理、工程計畫期程、工程經費概算等初步建議。
九、都市計畫、區域計畫等之規劃。
十、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監測及緊急應變等初步規劃。
十一、使用期限規劃及維護管理策略。
十二、規劃報告。
十三、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