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第四條至第七條之服務,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下列服務項目,併案招標,或另案辦理招標:
一、有關專業技術之資料與報告之研究、評審及補充。
二、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三、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四、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五、申請公有建築物候選綠建築證書或綠建築標章。
六、特殊設備之設計、審查、監造、檢驗及安裝之監督。
七、操作及維護人員之訓練。
八、協辦有關器材、設備及零件之採購。
九、關於生產及營運技術之改善。
十、設施安全之評估。
十一、協辦設備之操作及營運管理。
十二、操作及維護手冊之編擬。
十三、價值工程分析。
十四、協助處理民眾抗爭、災害搶救或管線遷移等事項。
十五、其他與技術服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