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理,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服務項目擇定之:
一、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
(一)計畫需求之評估。
(二)可行性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之審查。
(三)方案之比較研究或評估。
(四)財務分析及財源取得方式之建議。
(五)初步預算之擬訂。
(六)計畫綱要進度表之編擬。
(七)設計需求之評估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甄選建議及相關文件之擬訂。
(九)用地取得及拆遷補償分析。
(十)資源需求來源之評估。
二、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一)規劃圖說及概要說明書之諮詢及審查。
(二)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水土保持計畫等規劃之諮詢及審查。
(三)設計準則之審查。
(四)規劃報告之諮詢及審查。
(五)其他與規劃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三、設計之諮詢及審查:
(一)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之工作成果審查、工作協調及督導。
(二)材料、設備系統選擇及採購時程之建議。
(三)計畫總進度表之編擬。
(四)設計進度之管理及協調。
(五)設計、規範(含綱要規範)與圖樣之審查及協調。
(六)設計工作之品管及檢核。
(七)施工可行性之審查及建議。
(八)專業服務及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計價作業之審核。
(九)發包預算之審查。
(十)發包策略及分標原則之研訂或建議,或分標計畫之審查。
四、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
(一)招標文件之準備或審查。
(二)協助辦理招標作業之招標文件之說明、澄清、補充或修正。
(三)協助辦理投標廠商資格之訂定及審查作業。
(四)協助辦理投標文件之審查及評比。
(五)協助辦理契約之簽訂。
(六)協助辦理器材、設備、零件之採購。
(七)其他與招標、決標有關且載明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之專案管理服務。
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
(一)各工作項目界面之協調及整合。
(二)施工計畫、品管計畫、預訂進度、施工圖、器材樣品及其他送審資料之審查或複核。
(三)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製造商資歷之審查或複核。
(四)施工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或稽核。
(五)工地安全衛生、交通維持及環境保護之督導或稽核。
(六)施工進度之查核、分析、督導及改善建議。
(七)施工估驗計價之審查或複核。
(八)契約變更之處理及建議。
(九)契約爭議與索賠案件之協助處理。但不包括擔任訴訟代理人。
(十)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之審定或複核。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前項專案管理,得視工程性質及實際需要,將第七條第一項之監造服務項目,與前項第五款之服務項目整合,並排除重複及利益衝突情形後,一併委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