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年09月11日)
第 20 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其履約期間在一年以上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所適用之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