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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106年09月11日)
第 21 條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資訊服務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前項權利,機關得視需要取得部分或全部權利或取得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