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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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押標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10 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押標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招標文件規定之報價有效期長三十日。廠商延長報價有效期者,其所繳納押標金之有效期應一併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