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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履約保證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15 條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