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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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保固保證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26 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