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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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五 章 保固保證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27 條
保固保證金之發還,得以保固期間內完成保固事項或階段為條件,一次或分次發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