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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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11月18日)
第 5 條
廠商得以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二種以上方式繳納押標金或保證金。其己繳納者,並得經機關同意更改繳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