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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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押標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9-1 條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採電子投標之廠商,其押標金得予減收一定金額或比率。其減收額度以不逾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