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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 二 章 押標金 ( 108年11月18日)
第 9 條
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

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

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