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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年02月15日)
第 11 條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前項評定方式,其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者,不得就分數或權重較低之階段先行評選;並以二階段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