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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年02月15日)
第 12 條
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最優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之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且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