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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年02月15日)
第 17 條
評定最有利標涉及序位評比者,招標文件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評比項目之權重。其子項有權重者,亦應載明。
二、序位評比結果或各評選項目之評比結果合格或不合格情形。
三、序位評比結果不合格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

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最有利標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

價格納入評比者,其所占全部評選項目之權重,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且不得逾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