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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97年02月15日)
第 6 條
機關應依下列規定,擇定前條之評選項目及子項:
一、與採購目的有關。
二、與決定最有利標之目的有關。
三、與分辨廠商差異有關。
四、明確、合理及可行。
五、不重複擇定子項。

機關訂定評選項目、子項及其評審標準,不得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廠商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