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14 條
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