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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 108年11月22日)
第 6 條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其各次訂購數量或金額,以本契約所載各標的每次最高採購數量或金額為限。

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

本契約之標的,有二家以上訂約廠商可供應者,機關擇定訂購對象,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以較符合機關需要者為原則。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其他機關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適用前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