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機關辦理特定採購,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標的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並規定各投標廠商均應於投標文件內就該等項目載明其標價。
外國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國內廠商得適用之標價優惠,以該外國廠商前項得適用標價優惠之項目之標價乘以優惠比率計算之。但國內廠商該等項目之標價未逾該外國廠商相同項目之標價者,不適用此一規定。
前項情形,國內廠商之財物,屬於招標文件所載適用範圍之項目,其國內產製加值須達該項價格之百分之五十;工程或勞務,須為國內供應。
第二項外國廠商標價以外國貨幣計者,依辦理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台幣後,以新台幣計算得適用之標價優惠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