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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 90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機關依本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前項優惠比率,於可量化之情形下,得以投標廠商之環保產品於招標文件所定使用期間內,就預估較非環保產品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除以非環保產品中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並以其商數之百分數為實際優惠比率。

前項實際優惠比率逾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者,以招標文件所定優惠比率計;未逾者,以實際優惠比率計。

第二項可量化之情形,欲適用價差優惠之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產品預估省能源、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總金額及其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