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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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16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請求私人或團體提供資料,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依據。
二、請求目的。
三、複製方式。
四、授權使用範圍。
五、歸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