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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20 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