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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21 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一、諮詢服務。
二、展覽。
三、研究出版。
四、其他推廣事項。

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