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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27 條
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經評鑑績優者,得予獎勵,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