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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施行細則  ( 109年08月05日)
第 4 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

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