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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94年09月28日)
第 13 條
微縮母片製作完成後,應就第四條至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所定事項逐項查驗;如與規定事項不符或無法補正者,應整捲(片)作廢,另取新片重新拍攝。

經查驗合格之微縮母片,應由查驗人員親自於微縮片前後端未曝光部位註記姓名及查驗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