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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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94年09月28日)
第 17 條
微縮片之外部包裝應註明微縮片編號、機密等級、微縮作業單位名稱、微縮作業日期、保存期限等事項;如為微縮副片應加註「副片」字樣及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