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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94年09月28日)
第 18 條
檔案微縮作業應設置微縮作業紀錄簿冊。

微縮作業紀錄簿冊應記載第九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事項。

前項簿冊應併同微縮片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其保存期限與製作完成之微縮片同;必要時,並得製成微縮片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