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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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94年09月28日)
第 7 條
微縮母片以儲存檔案為原則;如須調閱應用者,應優先使用微縮副片。
前項副片之製作,非經權責長官核准,不得為之。
微縮母片與微縮副片應分置於不同地點保管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