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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101年09月25日)
第 12 條
檔案經電子儲存後,應於電子媒體中製作電子說明檔,註記「同原檔案」字樣,並記錄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四、電子影音檔案清單。

電子影音檔案副版,應註記「推定其為真正」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