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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101年09月25日)
第 13 條
電子媒體之外包裝應標示下列事項:
一、檔案管理機關。
二、電子媒體編號。
三、製作完成日期。

電子媒體儲存之內容屬機密檔案者,其外包裝並應依相關規定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