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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101年09月25日)
第 18 條
電子媒體之保存場所,應有適當環境控制及安全管制措施,避免損壞或遺失。

前項措施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