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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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 101年09月25日)
第 3 條
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
前項委外辦理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於管理該檔案機關內或其指定場所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