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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106年01月05日)
第 12 條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單位會同相關單位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境保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