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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 106年01月05日)
第 13 條
檔案之銷毀方法如下:
一、化為碎紙或溶為紙漿。
二、焚化。
三、擊碎至檔案內容無法辨識。
四、化為粉末。
五、消磁。
六、消除電子檔或重新格式化。
七、其他足以完全消除或毀滅檔案內容之方法。

前項方法,必要時得併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