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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年05月25日)
第 10 條
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高級人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就其法定員額內派充之,並得分科(股)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