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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 105年05月25日)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前半年辦理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邀集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採購申訴審議及履約爭議調解業務召開檢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