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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108年10月29日)
第 10 條
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

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廠商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