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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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108年10月29日)
第 6 條
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撤回申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內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