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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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108年10月29日)
第 7 條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連同相關文件送招標機關。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申訴會陳述意見,並檢附相關文件。